侦探调查公司-关于刑事证据的客观真理
[摘要]:本文科学地总结了我国刑事诉讼中客观真理的证明标准,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以及对那些持有不同意见的人的不同意见的分析,并分析了其应用中该标准的利弊。我们专注于基于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以及司法实践的应用问题的深入论证。为了使我国犯罪证据制度的立法受益。
[关键词]:刑事证据客观地真实,法律上真实
1。序言
证据制度是诉讼系统的核心,证据是诉讼活动的灵魂。诉讼证明标准的问题是一个热门问题,这是我国理论和实际界的普遍关注的问题。有“客观真理理论”,“法律真理理论”,“实体真理理论”和“两个基本理论”。在各种陈述中,“客观真理理论”占据着重要地位。大学和大学中本科法律的统一教科书“证据”使用“客观真理”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也就是说,它认为“找到案件的客观真理”是证明诉讼的任务,这不仅是非常必要的,而且是“完全可能的”。本文对“客观真理理论”提出了一些不同的观点,以便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做出贡献。
2。“客观与真理”分析并与利弊作斗争
(i)来自犯罪证据的基本特征的客观真理
什么是犯罪证据?理论界有不同的意见:一些学者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根据法定程序收集和审查的所有事实,以确定或否认犯罪事实并证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是否有罪和犯罪的严重性;一些学者认为,在刑事诉讼程序或当事方,证人,辩护律师等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收集刑事证据。一些学者认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所有事实,这些事实可以证明法律规定的形式的真实情况。但是,在揭示犯罪证据的基本属性(客观真实性)并总结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时,各种观点是一致的。但是,对学术和诉讼实践中犯罪证据的客观真实性的理解仍然存在差异。
从各种学校的观点看,作者认为可以将其汇总到以下两种类型中:首先,将刑事证据的客观真理视为客观事实,而这个客观的事实是客观的物质。在所有刑事案件中,没有任何可能证明所有证据。毫无疑问,所有物理证据的重要性,即使所有的言语证据在最终分析中仍然是相当大的物质的反映。以其表达的形式,单词或书面陈述也是客观的物质。首先,人们认为犯罪证据不等于纯天然物体。也就是说,构成犯罪证据内容的事实并非以物质存在的形式出现。因为作为诉讼的证据,除了与案件事实相关的纯天然物体外,还有必要的法律形式。更重要的是,就犯罪证据的客观性性质而言,它是一种物质形式,其组成不仅是纯粹的自然物体。作为客观问题的特定形式,犯罪证据具有三种形式:物理对象,能量和信息。犯罪证据作为物质存在的物理形式通常表现为物体,物体和痕迹。作为一种能量形式,它被表现为一种在专业机构和诉讼参与者的刑事诉讼过程中统一思考和实践的活动。这项活动将客观存在的证据材料转换而非依靠其主观意志的基础进行最终决定。作为最终决定的证据,它充分反映了案件处理人员在收集,传输,审查和判断活动中支付的能量。如果存在这种能量,就很难通过依靠纯天然物体来确定案件的事实。作为信息的一种重大形式,犯罪证据被表现为在判断过程中审查犯罪证据,传播,转型和处理的过程。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藏品的收集,保存,审查和证据判断是统一的主观和客观的过程。对司法人员的主观理解是否可以如实反映出目标中间人联系。案例处理实践还告诉我们,在案件发生后,现场检查,调查和案例处理人员只能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线索。只有在安排,分类和分析的案件处理程序,全面的审查和判断之后,这些信息和线索最终才能成为最终确定的基础。
(ii)从考验司法实践中查看客观真理
在我国起诉的任务或要求,证据理论研究中建立的客观和真实标准以及在司法实践中,有原则,一般性和可操作性不佳的共同问题。因此,公共安全,检察官和司法机构通常对理解客观真理,确定证据的分歧,甚至相互争论并拒绝委员会,延迟案件的审判。由于在某些情况下的积极标准不一致,因此镇压或不公平的判断导致镇压或不公平的判断,导致案件错误。 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要求提起诉讼加强举证责任,加强辩方提出的证据,维护被告的合法权利侦探调查公司-关于刑事证据的客观真理,并在对抗中对证据的可靠性,从而使改善证明标准更为重要。很难仅依靠理想化的模型的有效性?客观和真实。因此,呼吁实际部门尽快解决犯罪证明标准的呼吁越来越高。作者认为,客观真理无疑是使用证据的宏观价值目标是正确的,但正义是一种非常实用和运营的活动。那些主持和参加这项活动的人是活着的和有限的。该原则使理想与现实,理论研究和司法行动相混淆,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实现。例如,第395条中未知的财产来源的罪行,《刑法》第1款规定:“如果国家雇员的财产或支出显着超过了法律收入,并且差异很大,则可以命令他们解释来源。我不能解释来源是合法的。差异是基于非法的收入。可以从中可以看出,如果追求目标和真理的证据标准是证据,那么基于信念的证据很难满足这一要求。显然,这一罪行在证明的负担或证据标准方面不能客观地是正确的。根据这一犯罪,只要无法证明他们无法解释其起源,巨大的财产或支出是非法的。无论如何,这都不是客观和真实标准的要求。但是,众所周知,该条款在整个刑法和惩罚我国腐败方面的作用是巨大而不可替代的。客观和真实的证据标准不仅与刑法的具体规定相矛盾,而且还为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带来了无法实现的困扰。
另一方面,从事实检测成本的角度来看,事实检测的成本是导致事实检测相关化的重要因素。人们对过去发生的事实的解释需要人力,财务资源和时间的投资和支出。 “所有人类活动都不是免费的。”法院不能在识别案件方面无限制地投资。它必须考虑其探索成本。 “如果发现事实的成本很高,人们将放弃这种探索。在整个认知活动领域,成本效应始终是根据标准经济程序进行的。经济的驱动力是通过最小的努力获得最大的收益。理性的探索必须始终受到它的限制。”同时,作者认为,在研究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时,即将出现的问题是将案件发生后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之间的联系和区分分开,并将证据材料与案件完成的基础区分开。只有这样,才能科学地确定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就诉讼的目的和任务而言,我们是否需要客观事实或法律事实?它是否证明材料或证据用作验证后最终确定的基础?显然,后者而不是前者。在阐明了证明的目的和任务之后,您还必须学习如何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区分开,学习如何将客观事实转变为法律事实,并学习如何将证据材料转换为最终决定的证据。只有这样,才能克服“客观真理”的缺点或缺点。
2。法律的真相是刑事诉讼证明的任务和要求
刑事起诉证据的任务和要求是通过诉讼实现的目标和价值取向。人类历史上任何诉讼中的证据都在寻求真理。与真理相对应的概念是错误的。消除虚假和确认真理是应在所有诉讼中完成的基本任务。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中,不同的社会和政治制度,不同的证据制度以及对真理的不同理解和要求也有所不同。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已经有三个证据体系,每个证据体系都有自己的真正追求。神圣证据的制度追求迷信的真理,即基于对神的崇拜的小说。这个现实没有意义,纯粹是虚构的。当时是科学技术的产物。当人类社会发展成为封建专制制度的中间和晚期时,出现了法律证据。在这个证据体系下,所追求的是形式真理。这种现实不是要从实质的角度寻求真理。自由思想的现代和现代证据体系诞生于反狂欢斗争的过程中。法律不再规定事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据和证明权力,而是强调了案件处理人员的主动性和热情。该证据制度赋予了调查,收集,审查和判断向司法人员进行证据的权力,其追求的真理是主观真理。所谓的主观真理是指法官的主观感觉中的真理。在自由的证据制度下,如果法官确定真理,他认为这是真的。如果法官确定错误,他认为这是错误的。显然,主观真理是由法官的心脏证明转移的,即法官的内在信心。
传统上,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证据体系,在刑事起诉活动中所追求的真理是“客观真理”。作者认为这是一个司法理想模型,在实用性和操作上是差的,并且无法真正解决诉讼证明中的问题。因此,作者主张用“法律真理”代替它。所谓的法律真理意味着,在刑事诉讼,公共安全,检察官和司法机构的证明过程中,使用证据来确定案件的事实,该事实应遵守刑事诉讼法法和实体法的规定,并在某种程度上从法律角度看待他们。
作为我国法律真实性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明的任务和要求,其理论和实际依据如下。首先,在诉讼中对法律真实性的追求与我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目的和任务一致。从《刑事诉讼法》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主要职能和基本任务是确保正确执行我国的刑法,准确并迅速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并确保无辜者不接受刑事诉讼。诉讼证书的任务和要求必须与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一致,并且各种证据的收集,调查,审查和判断必须遵守刑法个人犯罪的要求和标准。因此,使用法律真理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的任务和要求不仅基于法律,而且还符合真理。其次,该法律是真实的,简洁的,具体的,清晰的,高度可操作的,并且易于使用。与客观真理相比,标准清晰易于操作。整个证明活动只需要专注于构成这一犯罪的实质性要求。尚未解决,未完成和一般原则的客观事实的缺点已经一一克服。第三,法律的真相指出了调查和应用特定证据的方向,并阐明了在使用证据过程中很容易混淆的联系和概念。在真正追求法律之后,方向很明显。所有证据的可接受性是基于公认的法律事务。所有与刑法构成要素有关的证据都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在诉讼过程中,案件发生后,有客观的纯粹自然事物东莞婚外恋调查取证,各种陈述,各种反思和各种事物。通过真正追求法律目标和法律事实作为标准,可以有效,准确地进行诉讼证明活动。同时,从客观事实转变为法律事实有一些规则。
在证明活动中,将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必须有四个要求:(1)每个证据材料必须是客观,相关性和合法性的; (2)必须安排,合并和分析每种证据材料的内容,并且必须与案件的发生和发展过程一致,即案件的事实; (3)借助证据材料的推理必须是正确的,并且必须遵守逻辑规则; (4)整个案例中的证据事实必须达到“三个统一”。也就是说,证据本身是统一的,证据和证据是统一的,证据和案件是统一的。团结的标准是消除矛盾。
值得一提的是,法定证据制度所追求的“形式真理”之间存在着根本区别。诉讼证据历史上出现的法定证据制度曾经确定“形式真理”或“法律真理”作为证明标准。此处提到的法律是一个封建专制人,他借用法律手段来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据和证明权力。法官只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模型调查和收集证据。该系统剥夺了案件处理人员审查和判断证据的权利。法律基础和内容以及适用的方法和目的与法定证据的形式不同。它的价值取向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性,现象与本质的统一,与案件的现实脱离,脱离了证据和事实的真实性,只追求所谓的统一和真理,正是法律所不反对的。
3。排他性是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在刑事诉讼中使用证据的具体标准是什么,以完成并实现“法律真理”的证明任务和要求?这也是一个问题,必须通过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来研究和回答。第128、141、162条和我国家刑事诉讼法的其他条款分别规定了调查标准,检察官和对刑事案件的第一定位判决,因为“案件的事实是明确的,证据确实足够”。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人们对“真实,清晰和充分的”的理解有所不同,并且他们的做法不一致。在上一次讨论中,我们解决了证明的任务和要求,并将满足实体要求的要求视为使用证据的目标和价值取向。但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上述立法规定也相对有原则性和一般。作者认为,解决此问题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具体而清晰,易于操作的。
确定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的原则必须高而严格,即高标准和严格要求。原因:首先,它取决于刑事案件的严重性。所有刑事案件均与该国的稳定性以及人民的生命和财产有关。任何不公正的,错误的,错误的案件和司法不公的都与该国和社会的公共福利以及局势的总体稳定和人民的重要利益有关。其次,举证标准直接涉及保护人权的问题。民主的过程和我们国家的法治以及世界各地的人权斗争的趋势要求证明诉讼标准必须高而严格。至于刑事诉讼本身,在公民个人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整个过程中没有不同的过程。提交,调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各种联系涉及保护受害者权利的问题,另一方面,它与保护嫌疑人,被告和被判刑人员的个人权利和诉讼权利有关。整个诉讼过程表现为司法权力与个人权利和诉讼权利之间矛盾的冲突。解决这一冲突,尊重和保护人权,严格证明标准是唯一的方法和方法。第三,我国长期依赖人们的司法工作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证明诉讼的标准必须更高和严格。该党和国家总结并制定了“稳定,准确和无情”的刑事政策。实施和支持这项犯罪政策的核心是“准”一词,所谓的“准”词在刑事诉讼中表现为诉讼证明的标准。它必须既高又严格,并且必须严格根据使用证据的客观定律完成证明任务。
现代和现代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基于高和严格的原则。为了实现人权保护,许多国家已经确立了“排除合理的怀疑”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所谓的“排除合理怀疑”的意思是“由于良心,这是为了消除所有合理的怀疑。”该案必须无疑证明。另一方面,所谓的合理怀疑意味着,在比较和考虑所有结果之后,人们认为事实的人性,道德和良心不能被认为是正确的。当然,所谓的怀疑当然只是一个可以表达的怀疑,而不是没有理由的怀疑。否则,想象中的和幻想的疑问可能会对任何复杂的人员而发生。因此,所谓的合理怀疑绝不是以下疑问:(1)不是任意的妄想。(2)不太敏感和聪明的怀疑(3)不仅基于毫无疑问。 (6)如果被告逃避刑事责任。一种是要求陪审团和法官站在公平而诚实的立场上,以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并具有基本的良好职业道德,即海外学者所说的必须是“一种真实,诚实和良心驱动的怀疑”。其次,合理的怀疑必须基于事实。各种理论上的猜测或疑问,例如妄想,悬念和猜测是不合理的疑问,必须用证据证明,即疑问是有充分基础的。 “排除所有合理疑问”是对案件处理人员内部质量的要求,另一方面,必须满足案件证据的质量要求,即消除所有矛盾和排除所有疑问的标准。作者认为,这两个方面反映了有关刑事案件证明的不同证据制度的普通法。然而,就证据质量而言,作者认为,我国家的证据体系以辩证法唯物主义为指导无法遵循“排除所有合理疑问”的表达,因为无论是从文本解释还是实际的操作中,无论是从文本解释还是实际运作中,它的规范都很难掌握,都可以掌握其合理的核心,并且根据辩护的犯罪行为,是犯罪范围的犯罪行为,这是犯罪的犯罪行为。也就是说,从证据的调查和应用中证据调查含义,必须消除所有矛盾,并且从从对案件事实的证据中得出的结论得出的结论,该结论必须排除所有其他可能性,并且在这种情况下是唯一的结论。这个结论必须在事实和证据中对历史的考验进行考验。
排他性是刑事诉讼证明的基础:首先,基于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它基于辩证法唯物主义作为指导原则的认识论。对案件事实的最终理解,即确定真相,必须在从外部到内部的矛盾运动期间逐渐加深,以消除虚假并保留真相。最终标准必须消除矛盾并形成科学结论,而独家证明完全符合案件处理人员对案件事实的理解的过程。其次,就刑事案件的性质和严重性而言,所有案件均与国家和人民的舒适以及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有关。因此,在案件的事实中必须明确证明证据的案件事实,并且获得的结论必须是排他性的,并且所有其他可能是本案中唯一的结论的结论必须被排除在外。这个结论之所以成为唯一结论的原因是因为它必须经受历史考验。第三,排他性还吸收了在西方证据文化中排除合理怀疑的想法。就证明主题的资格和道德规范的要求而言,它必须公平,诚实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确定案件的事实方面,完全满足法定条件的证据必须基于证据,即证据和证明权力作为案件的证据不能违反证据法的相关规定。第四,将排他性作为证明标准,这是简单,清晰,具体且易于操作和掌握的。排他性的证据标准对证据的真实和足够有明确的要求,并特别表现为:(1)每个证据作为案件的基础,必须是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 (2)根据认识论矛盾法,在对案件的证据结果进行排列,组合和分析之后,必须消除所有矛盾,并在证据与证据之间的一致性,整个案件中的证据与案件发生和发展的过程和结果一致,形成了完整的证明系统; (3)案件的事实和情况是通过一定数量的证据证明了证明对象; (4)在整个情况下,从证据中得出的结论是在这种情况下唯一的证据,并且是独家的。
总而言之,刑事证据规则是复杂而系统的项目,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多样的。对法律真理的追求应该是在我国进行刑事诉讼证明的目标。为了实现法律真理,它实现了“基于事实和标准”,并实现了司法正义。在追求法律真理的同时,我们还必须专注于追求程序公平性并考虑到效率。各种刑事证据规则应实现有效的制衡,并在探索法律的真理与程序公平,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之间以及司法公平和诉讼效率之间,以产生最佳结果之间。这也是作者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希望和追求。
(作者单位:省省汤格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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