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商务调查-《婚前协议》房子捐给妻子,不料妻子出轨离婚,长沙男子被索“租房”
调查源 |潇湘晨报记者|实习生周玲茹 |卢柔轩
离婚后,小军(以下均为化名)被前妻小丽起诉,要求他每月支付1000元“房租”。
原来,小军有一套父亲签名的房子。结婚前,他签订了婚前协议,承诺婚后将自己一半的财产交给小丽,作为小丽婚前的个人财产。
小君想不通。虽然他住在房子里,但他还付了抵押贷款。离婚前妻的房屋占有费该不该付?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此案。
婚前协议承诺给予女友财产
2016年5月10日,小军与父亲在岳麓区购买了一套房产,约定父子各占该房屋的50%。购房的付款方式是首付加银行抵押贷款。购房总价60万多元,其中首付12万多元东莞私人调查取证,按揭贷款48万元。
当时,小军有一个正在交往的女友小丽。 2016年9月14日,为保证双方婚姻生活和谐、幸福、稳定,尚未结婚的小军与小丽签署了《婚前财产协议》,并于2016年9月长沙市公证处进行公证。湖南省长沙市。
《婚前财产协议》规定,小军在房屋中的财产份额的50%在两人结婚后属于小丽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小军的婚前个人财产。小丽和小军共同承担房屋所欠银行抵押贷款的还款义务。上述房屋贷款还清并注销抵押登记后,小军应当协助小丽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当天,小军的父亲也来到公证处,与小军、小丽手拿《婚前财产协议》合影。
2016年12月12日,小丽与小军登记结婚。 2018年10月15日,开发商交付房屋。 2019年10月25日,小军与家人搬进了房子。
同样是在这一年,小军和小丽的婚姻也出现了变化。因夫妻感情破裂,小军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婚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裁定小丽、小军的婚姻关系自判决之日起生效。被解除。
离婚后,小丽一直没有还清房贷,也没有承担过贷款费用。两人离婚后,房子一直被小军的父亲及其家人占据,但小丽一直没有住进去。
前妻起诉收取占有费
离婚后,小军和小丽又因房子发生矛盾。
在小丽看来,房子的50%是属于她的,但她曾多次与小军协商变更房屋权属登记,但小军却以各种理由一再拖延实施。小丽向岳麓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小军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向其支付房屋占用费被出轨离婚,暂算自2016年9月15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共39.5个月) ,房屋占用费为39500元,后续房屋占用费按照前述标准计算,直至她实际占有之日并使用涉案房屋。
小丽的要求合理吗?
岳麓区法院一审认为,小丽与小军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并进行了公证。经股份共有人小军父亲同意,小军将自己所占房屋产权的50%捐献出来。小丽认为,《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性质属于赠与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已经过公证,依法应当认定有效。
小丽和小军离婚后,房子其实是小军和她父亲等人住的,但小丽并不住在那里。小军虽然给了小丽相应的一份房子,但他并没有实际履行赠与协议,给小丽留下了房子的一份。如果小丽行使占有、使用相应份额的权益,小军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给予小丽相应的赔偿。
由于该房屋尚欠银行抵押贷款尚未偿还,且住房抵押贷款尚未解除,不符合转让条件。因此,法院作出如此判决,限制被告小军自2019年10月25日起每月支付800元。按照房屋占用补偿费标准向小丽支付,直至房屋分割完毕,小丽获得房屋占用补偿费。相应份额的费用,或小丽实际占用和使用房屋的日期。
二审法院推翻一审判决
小军无法接受这个判决。
“我是在婚前给小丽的正规商务调查-《婚前协议》房子捐给妻子,不料妻子出轨离婚,长沙男子被索“租房”,是为了保证双方婚姻生活的幸福和稳定。但小丽在婚内出轨,导致夫妻关系破裂,她应该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小军认为,房屋明确规定小丽应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但至今尚未履行其房贷还款义务和装修义务。 “我被要求自行偿还银行贷款,并被责令支付房屋占用补偿费,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小丽、小军之间存在捐赠行为。双方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并经过公证。他们还按照份额取得了共有人的同意。双方捐赠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赠与合同成立。
但因房屋赠与而产生的贷款尚未偿还,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该男子尚未交付房屋,也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由于赠与合同尚未履行,小军仍是房屋的主人,男方可以依法使用房屋。
小丽对房子的权利只是债权,而不是所有权。由于小丽的主张是针对房屋的,她只能要求小军将房屋交付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已经公证但未转让的财产赠与合同可以撤销吗?
记者了解到,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撤销,但必须按照合同的相关规定办理。并非所有合同都可以撤销。这取决于具体情况。在某些情况下,捐赠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由于房产的权属是通过不动产登记确认的,因此房产权利的转移取决于是否办理了过户手续。在确认赠与房地产是否成立时,根据合同法规定,在其成立前必须完成所有权的转移。实际占有、使用但未转让的,不能视为赠与不动产。赠与合同成立前,赠与合同可以解除。
但财产未过户但已将房产证移交给受赠人且受赠人已占用、使用该房屋的,赠与可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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