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私家调查-检察院取证时需要哪些材料?
一、检察院取证需要哪些材料?
《刑事诉讼法》规定新证据调查取证,检察人员调查取证必须出示工作证件和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侦查人员可以在现场询问证人,也可以在证人的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必要时,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时,必须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时,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一百二十八条 侦查人员进行检查、检查时,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ETC。
2、检察院调查取证的期限是多少?
调查没有时间限制,但限制调查对象的人身自由不能超过24小时。
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包括公诉部门、侦查调查部门取证调查取证,以及调查自查部门的调查政府机关的调查取证类似。公诉部门和侦查监察部门的调查取证也不同。一般来说,在试用限制内就足够了。
三、检察院补充侦查是什么意思?
补充侦查东莞私家调查-检察院取证时需要哪些材料?,在起诉阶段,是指人民检察院已经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并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已经完成自查的案件。审查起诉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犯罪或者共犯的。 ,要补充与专项调查等工作相关的诉讼活动。补充侦查的目的是查明有关事实和证据,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移送人民法院审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补充侦查有两种形式:一是由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该形式一般适用于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犯罪事实和共犯的案件。对于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载明退回补充侦查的理由以及需要补充侦查的具体事项和要求。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时,应当重新收集有关机关在行政执法、查处案件过程中收集的当事人供述或者有关人员的证言、陈述。 ;有确凿证据证明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因死亡、失踪或者丧失作证能力而远走他乡,无法重新收集,但其供述、证言或者陈述具有合法性的来源和收集程序,有其他证据印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东莞私人调查取证,可以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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